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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取得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獎10萬! 2022/05/17 22:55:00 來源:
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等八個政策,其中部分政策提出對檢驗檢測、認證等領域企業做出獎補。
根據內容,認證君將《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加快科技創新若幹政策》等3個政策進行摘編,其中涉及檢驗檢測、認證領域的獎補措施如下:
1. 當年通過能源管理體係認證的企業,獎勵5萬元。
2. 對新入駐國家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獎勵不超過20萬元運行補助。對當年新批準的國家級、省級質檢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當年新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企業,獎勵20萬元。
3.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和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範認證的企業、高校及科研組織,最高獎勵50萬元。
4. 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80萬元。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當年質量工作新獲得市級表彰獎勵項目表彰的組織,獎勵50萬元。首次獲得“浙江製造”認證的企業,獎勵20萬元,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10萬元;首次取得“浙江製造”國際互認證書、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獎勵10萬元,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5萬元,最多不超過20萬元;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品字標”授權的,每家獎勵5萬元,已取得“浙江製造”認證的除外。“浙江製造”等高品質認證的企業,按相關規定成功上線“同線同標同質”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的,獎勵2萬元。
5. 當年新取得軍選民用裝備承製單位注冊證書、國軍標質量管理體係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5萬元。當年經認定為省級軍民融合示範企業的,獎勵10萬元。
6. 對符合省、市發展導向且年度研發設計、物流係統、數據信息係統、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方麵投入超過300萬元的規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按其實際投資額給予20%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7. 對新獲得UFI認證的展會、展會機構及場館,獎勵30萬元。
以下為原文件: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等八個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加快科技創新若幹政策》《金融支持穩進提質若幹政策》《鼓勵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幹政策》《擴大有效投資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意見》《能源保障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政辦發〔2021〕29號文件中的《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加快科技創新若幹政策》《金融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鼓勵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幹政策》及紹政辦發〔2020〕36號文件中的《紹興市促進建築業企業轉型升級加快推進建築產業發展若幹政策》同時廢止。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6日
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
一、深入實施數字經濟“一號工程”
(一)深入推進數字經濟係統建設。加快以“產業大腦+未來工廠”為核心的數字經濟係統建設。推進產業大腦建設,待省出台產業大腦建設及應用專項政策後,出台相應市級政策。推進未來工廠建設,對當年評為省級未來工廠、省級智能工廠、市級智能工廠、省級數字化車間、市級數字化車間的,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二)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做強做大數字核心企業,當年首次列入國家電子信息百強企業、省電子信息產業百家重點企業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壯大,對通過軟件企業評估且納入省經濟和信息化數據服務平台的軟件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首版次軟件的產品,獎勵企業50萬元。
(三)全力推進產業數字化。推進兩化融合縱深發展,首次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兩化融合管理體係貫標評定(試點),AAA級及以上的獎勵30萬元、AA級(單元級)的獎勵20萬元;列入省級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項目),獎勵10萬元。推進工業互聯網建設,當年首次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台創建名單的公司,獎勵20萬元,首次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台名單的公司,獎勵30萬元;列入省級重點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的,獎勵10萬元;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省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台,按實際投入給予25%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省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台吸納、服務企業超過100家的,一次性獎勵相關平台50萬元,超過200家的,一次性獎勵相關平台100萬元。鼓勵“5G+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對列入省級及以上試點示範項目,按不低於實際投入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積極鼓勵工業軟件APP化,當年首次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項目或企業的,獎勵20萬元。首次列入省級大數據示範企業、省級製造業“雲上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
(四)鼓勵5G“新基建”及應用。具體條款參見《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5G基礎建設和應用發展的若幹意見》(紹政發〔2020〕4號)。
二、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係
(五)推進集群強鏈建設。實施“雙十雙百”集群培育行動,對年度評為“領先集群”的,獎勵核心區所在政府50萬元;對年度評為“領先產業鏈”的,獎勵核心區所在政府20萬元。
(六)加快印染化工產業跨區域集聚提升。對跨區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業項目,按照《紹興市區印染化工電鍍產業改造提升實施方案》《關於加快推進市區印染產業改造提升工作的補充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市區化工產業改造提升工作的補充意見》等執行。建立市區化工產業集聚提升專項基金,用於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項目建設;對投資超過100億元的重特大跨區域集聚提升項目,可專項組建項目投資基金支持,適用承接地招商政策。
(七)實施傳統產業改造提升2.0版。對當年列入省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分行業試點標杆區、縣(市),獎勵20萬元,對當年列入國家級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的所在開發區(園區),獎勵40萬元。對當年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染企業規範公告名單的企業,獎勵50萬元。
(八)大力培育發展新興產業。當年新列入省級“萬畝千億”新產業平台培育名單的,獎勵100萬元。整合和引導各級財政專項資金及社會資金共同出資組建新興產業專項基金,並爭取國家和省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新興產業重大項目。
(九)傳承發展曆史經典產業。曆史經典製造業(黃酒、珍珠)企業年營收3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獎勵50萬元;當年營收1億元—3億元且同比增長12%及以上的,獎勵30萬元;當年銷售5000萬元—1億元且同比增長15%及以上的,獎勵20萬元。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對參加市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組織的工藝美術精品展,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分別補助100%、80%、60%展位費。對獲得市級及以上工藝美術精品展評選或技能大賽金、銀、銅獎的進行分級分類獎補,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三、著力提升平台能級
(十)支持園區平台提檔升級。支持小微企業園區建設,對當年新增省級認定小微園區,三星、四星、五星級小微企業園、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分別獎勵園區10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晉級的小微企業園實施晉級差額獎勵。加快推進數字化示範園區建設,對列入市級建設年度計劃並完成項目建設的,按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每個園區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評為市級數字化示範園區的,每個獎勵10萬元;評為省級數字化示範園區的,每個獎勵30萬元。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對當年評為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每個獎勵20萬元。
(十一)推進服務平台升級。深化全市企業服務體係建設,升級優化平台服務功能,市級財政每年列支150萬元以購買服務方式扶持市級涉企綜合服務平台(企業碼平台)建設,各區、縣(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於50萬元扶持屬地綜合服務平台(企業碼平台)建設。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推動行業協會能力建設,對經業務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優秀的市、縣級工業行業協會,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四、大力培育企業“長高長壯”
(十二)打造“領航型”標杆企業。對年營收首次達到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500億元的獨立核算單體製造業企業(或以集團彙總統計且在當地的製造業營收占比不低於50%),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開展“雄鷹行動”培育計劃,對認定為省級“雄鷹行動”培育企業的,獎勵100萬元。
(十三)壯大“冠軍型”創新企業。當年列入國家級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產品)和省級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產品)的,分別獎勵100萬元、10萬元;當年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獎勵8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獎勵1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獎勵1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隱形冠軍”企業的,獎勵50萬元。
(十四)打造管理標杆企業。當年認定為省級及以上企業管理標杆企業、省級企業管理成績突出個人的,分別獎勵50萬元、5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五星級、四星級企業管理標杆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十五)扶持“種子型”小微企業。嚴格貫徹落實《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有效落實民營企業平等準入係列措施,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嚴格規範行政行為,營造優質營商環境。扶持小微企業上規升級,對當年新納入國家統計局網上直報的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小微企業“小升規”,獎勵10萬元;對當年新建投產企業且在當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規的,獎勵15萬元。退出網上直報後重新進入的企業不予獎勵。
(十六)實行“長高長壯”專項激勵。根據《紹興市製造業企業“長高長壯”行動方案》,實行激勵政策扶持。具體條款參見《紹興市製造業企業“長高長壯”專項激勵政策》。
五、推進製造業有效投資
(十七)鼓勵加大工業投資。當年實際完成設備投入2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的6%予以獎勵。其中,對列入市重點工業項目計劃、市智能化改造(智能製造)重點項目計劃的增加獎勵2個百分點;列入省“五個一批”重點技術改造示範項目計劃、省生產製造方式轉型示範項目計劃、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計劃或省市縣長工程的工業項目的,增加獎勵4個百分點。單個項目當年設備投入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投資項目列入計劃起2年內有效)。
(十八)加快智能製造提升。支持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谘詢診斷,對符合要求的谘詢診斷報告,診斷費用全額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對當年新設且已實際開展業務的工程服務機構,獎勵5萬元。對當年評為市級優秀智能製造服務機構的,每家給予獎勵10萬元。
六、加快推進創新成果產業化
(十九)大力發展首台(套)產品。對當年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的首台(套)整機設備、成套裝備,在享受省級獎勵基礎上,再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市級首台(套)的整機設備、成套設備,獎勵3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首台(套)的關鍵零部件,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對當年認定為市級首台(套)的關鍵零部件,獎勵10萬元。對企業購置使用首台(套)整機裝備或成套裝備(含前三套裝備或首批次裝備)且總價超過500萬元,實現首台(套)裝備工程化質量提升的,給予10%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地方應用獎勵可與省級應用獎勵同時享受。同一首台(套)裝備不得同時享受產品應用獎勵和保險補償政策。實行市級首台(套)裝備保險階梯補償機製,對投保首台(套)裝備按照實際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以及市級首台(套)裝備首年度實際保費的65%給予保險補償,從次年開始保險補償比例逐年遞減10%,每年補償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最多可連續支持3年。同一產品被評為國際、國內、省內首台(套),執行上級保險補償政策,不重複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險補償政策。
(二十)鼓勵發展工業設計。對新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大賽獎項(紅點獎、IF設計獎、中國設計智造獎、紅星獎、國家優秀工業設計獎、G-mark獎,IDEA、金頂獎、金剪刀獎、國際A級設計大賽獎、台灣金點設計獎、好設計)的企業(個人),獎勵5萬元。
(二十一)加快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當年被評為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當年列入國家級、省級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項目、平台),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當年通過鑒定(驗收)的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省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項目、省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
(二十二)鼓勵創新能力迭代升級。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重點產業技術聯盟依托單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當年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
(二十三)支持醫藥產業創新投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企業新藥研發進入Ⅰ期臨床試驗階段的項目,給予10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對進入Ⅱ期、Ⅲ期臨床試驗階段的項目,再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企業獲得化學藥品、中藥、天然藥物、生物製品國家1類注冊批件並產業化的,獎勵500萬元;獲得化學藥品2類注冊批件,中藥、天然藥物、生物製品2類、3類注冊批件並量產的,獎勵200萬元;新獲得國家第三類醫療器械證並產業化的,獎勵100萬元。仿製藥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每個品種獎勵100萬元;相關品種量產後,再獎勵100萬元。支持中藥產業發展,對列入市級重點培育名單並取得明顯成效的重點產品,按項目總投入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十四)鼓勵深化軍工合作。對軍品年銷售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軍品銷售額給予1%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當年新取得一級、二級、三級保密資格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新取得一類、二類科研生產許可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新取得A類、B類承製單位資格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提升資質等級,按新取得資質獎勵的差額部分給予獎勵;資質到期複評通過的,獎勵10萬元。當年新取得軍選民用裝備承製單位注冊證書、國軍標質量管理體係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5萬元。當年經認定為省級軍民融合示範企業的,獎勵10萬元。
七、提升產業發展“標識度”
(二十五)培育發展自主品牌。鼓勵企業整體規劃自主商標品牌發展,當年成功注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區域公共商標的行業協會或牽頭企業,獎勵10萬元。對產品獲評“浙江製造精品”的企業,獎勵20萬元。
(二十六)著力提升產品質量。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80萬元。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當年質量工作新獲得市級表彰獎勵項目表彰的組織,獎勵50萬元。首次獲得“浙江製造”認證的企業,獎勵20萬元,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10萬元;首次取得“浙江製造”國際互認證書、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獎勵10萬元,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5萬元,最多不超過20萬元;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品字標”授權的,每家獎勵5萬元,已取得“浙江製造”認證的除外。“浙江製造”等高品質認證的企業,按相關規定成功上線“同線同標同質”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的,獎勵2萬元。
(二十七)鼓勵標準化提升。當年主導製修訂並由有權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參與製(修)訂國際標準的,每項獎勵25萬元;參與製(修)訂國家標準的,每項獎勵10萬元。當年主導製訂並發布“浙江製造”標準的,每項獎勵20萬元;當年主導製訂並發布全國性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每項獎勵10萬元。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重大標準創新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市標準重大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承擔市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獎勵10萬元。
八、大力發展綠色經濟
(二十八)支持綠色製造創建。對列入市“循環經濟850工程建設計劃”並驗收通過的示範項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綠色企業(工廠、產品、園區、供應鏈、綠色設計示範等)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當年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獎勵10萬元。當年通過能源管理體係認證的企業,獎勵5萬元。當年經驗收合格的省清潔生產企業,獎勵5萬元。
(二十九)支持企業節能減碳技術改造。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工業企業節能改造診斷谘詢服務,對符合節能診斷報告要求、及時完成相關數據填報、推動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改造的,按每份節能診斷報告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十)培育畝均效益“領跑者”。深入實施畝均效益“領跑者”計劃,當年被評為省級、市級畝均效益“領跑者”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當年被評為市級畝均效益“領跑者”園區的,獎勵30萬元。
(三十一)加快落後產能淘汰。鼓勵企業就地轉型升級淘汰落後產能,對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升級或核減生產能力淘汰落後設備並列入市級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後產能計劃的,經驗收通過,按淘汰設備資產淨值的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對由專業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投資當年建成投運的公共充電設施,按設備實際投資25%進行補助;對公交企業自建且對外開放的充電設施,功率≥150千瓦按設備投資30%給予補助,功率<150千瓦按設備投資20%給予補助;對城市出租車、專業物流快遞企業自建充電設施及社區專用充電設施且對外開放的,給予設備投資15%補助。直流充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無線充電設施補助標準不超過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補助標準不超過200元/千瓦。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加氫站建設,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引導加氫站運營企業尋找性價比更優的氫氣來源,對終端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公斤的加氫站運營企業,按10元/千克給予加氫補貼。
九、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範圍內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房地產業以及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台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各區、縣(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強製性規定基礎上,可結合當地實際製定相關政策,對同一事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兌現。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其餘均按照現行財政體製分擔。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並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可就高執行,但不重複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隻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國家和省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製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製定實施細則。
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
一、推動生產性服務業高端化發展
(一)提升檢驗檢測服務能力。對新入駐國家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獎勵不超過20萬元運行補助。對當年新批準的國家級、省級質檢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當年新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企業,獎勵20萬元。
(二)培育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對符合省、市發展導向且年度研發設計、物流係統、數據信息係統、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方麵投入超過300萬元的規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按其實際投資額給予20%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製造企業服務化發展,設立研發設計、技術平台、物流運輸、數據運算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經評定,新設立企業可享受用地性質不變、水電氣價不變政策,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的規上服務業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
(三)推動跨界融合發展。對當年新評為國家級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區域,分別給予不低於8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新評為省級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區域,分別給予不低於50萬元、8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新評為市級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區域,分別給予不低於20萬元、50萬元的獎勵。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軍民融合綜合性服務平台,在平台運行首個年度給予不超過150萬元啟動資金支持(計入當年補助資金總額),根據運作成效給予不超過300萬元/年補助,補助一般不超過三年,運作成效特別顯著的可延長補助年限。
二、促進生活性服務業品質化發展
(四)提升旅遊景區質量。對新創建的國家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獎勵200萬元;對新創建的國家4A級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獎勵50萬元。景區常態化接待遊客的演藝活動全年演出100場以上且每場演出時長40分鍾以上的,經驗收,補助30萬元。
(五)加快發展研學旅遊。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學旅遊營地,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學旅遊基地(非遺研學遊基地)、標準示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鼓勵研學旅遊營地、基地參加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經驗收合格,補助10萬元。
(六)鼓勵發展過夜旅遊。加大“全市遊”黃金旅遊線路推廣力度,對接待境內過夜遊客2000人次/年(每晚計1人次,依次類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獎勵;對接待境外過夜遊客1000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獎勵。
(七)支持旅遊“大團”及“年度直通車”。對市內外旅行社一次性組織200人以上的大型團隊來紹旅遊,住宿一夜(含)、兩個正餐(含)以上並遊覽兩個收費旅遊景區(含)以上的,汽車團、火車團分別給予補助1萬元、1.5萬元。對市內外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國內500人(含)以上的“旅遊專列”來紹旅遊並停靠,且住宿一夜(含)、兩個正餐(含)以上並遊覽兩個收費旅遊景區(含)以上的,華東五省一市以外、以內的客源分別補助10萬元、5萬元。對市內外旅行社組織自駕單次規模30輛(含)、100人(含)以上,在紹住宿一夜(含)、兩個正餐(含)以上並遊覽兩個收費旅遊景區(含)以上的,獎勵1萬元,當年累計獎勵不超過5萬元。對固定發班紹興二日遊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車,達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一夜(含)、兩個正餐(含)以上並遊覽兩個收費旅遊景區(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大團”及“年度直通車”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八)支持旅行社創強、創星、創收。對新評定的全省百強和全國百強旅行社,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行社,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1.5億元、2億元的旅行社,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鼓勵旅行社參與ISO國際質量體係認證。
(九)加強旅遊人才培養。鼓勵高校和市屬中等職業學校新設旅遊產業類院係,對新開辦旅遊學院的,獎勵50萬元;對新開設旅遊產業類專業的,每個專業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中、高、特級導遊資格的人員,分別獎勵2000元、6000元、1萬元;新獲得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證的,獎勵1000元。
(十)扶持文創旅遊商品開發。對經組織,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創旅遊商品大賽獲金獎的企業或個人,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逐級獲獎的,給予差額獎勵。
(十一)鼓勵住宿餐飲評星創優創收。對新評定的客房數100間以上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通過複評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省級“銀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飯店”、省級“銀桂級品質飯店”、全國“銀樹葉級綠色旅遊飯店”、省級“金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飯店”、省級“金桂級品質飯店”、全國“金樹葉級綠色旅遊飯店”,分別獎勵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新評定為省級銀宿級民宿、金宿級民宿、白金級民宿,分別獎勵10萬元、15萬元、20萬元。鼓勵星級飯店創收,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2億元、3億元的星級飯店,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鼓勵旅遊飯店開展智慧化建設。
(十二)加大體育產業項目投資。對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體育產業項目,按實際貸款額予以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所計利息總額的50%,單個項目補助每年不超過30萬元,貼息期不超過3年。在紹興市體育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庫入庫的場館經營與健身服務類、運動休閑類、產業創新類、體育獎勵類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十三)鼓勵創建省級運動休閑旅遊項目。被新評為省級運動休閑旅遊示範基地、精品線路和優秀項目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成功創建省級運動休閑基地的單位,獎勵5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示範單位、示範項目的,分別獎勵50萬元。
(十四)鼓勵舉辦重大體育賽事。對入圍20大體育品牌賽事,一類、二類、三類分別補助80—100萬元、50—80萬元、30—50萬元。主辦省級及以上體育賽事活動,給予實際總投入10%以內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體育產業發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體育產業節慶、體育展會、體育論壇等活動,給予實際總費用10%以內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各區、縣(市)體育企業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相關會展,補助展位費金額的50%。
(十五)加大體育行業主體培育力度。對在全市起示範作用、體育服務類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的主營體育企業、體育社團及體育俱樂部,分檔給予當年營業收入5%—7%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被新評為省級體育服務業示範企業、體育用品製造業示範企業的單位,獎勵20萬元。
(十六)加強安保服務品質。對寄遞企業、保安企業當年自主添置單價6萬元以上的X光機等安檢設備,按實際采購價格不超過30%給予補助,單件最高不超過6萬元。對新獲得全省一級保安服務企業、全省保安服務企業先進單位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三、加快新興服務業特色化發展
(十七)調整優化運輸結構。鼓勵“陸改水”“散改集”,對納入轄區港口集裝箱吞吐量的內河集裝箱,每標箱獎勵100元,每年每家企業不超過300萬元。對投資建設(含改擴建)300噸級碼頭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貨泊位、集裝箱泊位)實際建設投入的10%予以獎勵,每個港口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水運企業新購置500噸級以上船舶,船齡1年以內(基準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每艘獎勵20萬元,超過1年的每增加一年減少1萬元(不足一年計一年),船齡超過10年的不予獎勵。對承接“公轉鐵”項目成效顯著的運輸等相關企業,按每標箱100元標準進行補貼,每年每家企業不超過100萬元。
(十八)支持物流企業提檔升級。對新評定3A、4A、5A級物流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30萬元、50萬元。對國家A級物流企業且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1億元、1.5億元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首次申請獲得經營範圍為“網絡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企業,獎勵30萬元。對評定為部級、省級農村物流服務品牌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
(十九)培育壯大電商主體。對年網絡零售額超過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且網絡零售額納入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電商企業,首次申報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二十)鼓勵發展電商直播。對獲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經評定的直播基地,辦公使用麵積超過1000平方米,直播間數量10間以上,年直播場次超過3000次,獎勵20萬元。對直播電商服務機構(包括MCN機構),每簽約1名頭部主播(主流平台粉絲數100萬以上且為企業帶貨額500萬元以上),獎勵10萬元。
(二十一)鼓勵電子商務示範創建。對獲得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榮譽稱號的企業(包括重點培育電商平台、重點培育跨境電商服務商、跨境電商出口名牌、直播電商基地、新零售示範企業等),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多補助一次)。對新評為4A級浙江省電子商務產業基地、電商企業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新評為5A級省電子商務產業基地、電商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十二)鼓勵展會規模化發展。對展期不少於3天、標準展位數大於300個或麵積大於5000平方米的產業展會,根據標準展位數及展覽麵積對展會主辦方分50萬元、70萬元、90萬元、120萬元四檔予以獎勵。自次年起,展位數或麵積未升檔,但展位數或麵積較上屆有10%及以上增長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礎上,對新增展位獎勵1000元/展位。對高端裝備、新材料、現代醫藥、電子信息四大戰略新興產業有關題材的展會,在分檔提升獎勵標準基礎上提高30%予以獎勵。對境外參展商不少於3個國家(地區)且國際展位或麵積占總展位數或總麵積20%以上的國際性展會,在分檔提升獎勵標準基礎上提高20%予以獎勵。
(二十三)積極引進知名會展項目和會展機構。對引進的、在市外已成功舉辦3屆以上的國際性、全國性展會,首屆標準展位數達到400個以上,在第二十二項政策條款基礎上給予主辦方20萬元獎勵;對連續舉辦,展位數不少於首屆的展會,每屆增加5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引入國家級展會機構或國外知名展會公司舉辦規模達展覽麵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且標準展位達到500個及以上的展會,對引薦機構或企業,獎勵10萬元,對於引進已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獎勵30萬元。對引進的國家級展會機構或國外知名展會公司,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開展實際業務的,前三年每年分別給予機構(公司)60萬元、40萬元、20萬元補助。
(二十四)加快會展企業及品牌展會培育。對會展企業舉辦展會、當年度展會營業額達到800萬元的,獎勵30萬元。在此基礎上,展會營業額每增加500萬元再獎勵1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在全國三個及以上城市舉辦且年度總展覽麵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品牌展會,給予主辦方獎勵30萬元;對在境外三個及以上城市舉辦且年度總展覽麵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品牌展會,給予主辦方獎勵50萬元。
(二十五)支持對展會品牌化認證。對新獲得UFI認證的展會、展會機構及場館,獎勵30萬元。對取得商務部等國家部委授予“綠色會展示範單位(項目)”的會展企業,獎勵10萬元。對獲得市級品牌會展評定的展會項目,給予主辦方獎勵10萬元。
(二十六)提升展館及配套服務。場館企業當年度承辦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會達到5場以上,每增加1場獎勵10萬元,單個場館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設立物流快遞、布展設計、特裝搭建、知識產權谘詢四項硬件性能配套服務,且達到對參展人員、來訪客商、成交統計要求的場館,獎勵50萬元。
(二十七)推動展會服務信息化升級。對搭建展館信息化、智能化服務功能的數字化服務平台,給予建設費用50%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積極采用數字化技術進行網上登記注冊、信息查詢、展商與觀眾互動、數據管理的會展企業,給予信息平台建設費用50%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經評定的會展業公共服務信息平台、標準化推進、會展業統計係統和展會評估體係設計方案,給予方案設計單位2萬元獎勵。對在“紹興雲展平台”上舉辦的線上展會,根據參展企業數、采購商數以及洽談時間和場次,給予主辦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
(二十八)加快會展人才培育。對會展機構在國內外知名刊物發表會展相關研究成果,並得到政府采納的,獎勵2萬元。對會展機構(高校)研究製定關於綠色會展、智慧會展、會議會展服務等相關行業標準,得到國家相關行業權威部門評定的,獎勵10萬元。對開展經評定的會展培訓活動,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承辦單位全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舉辦經評定的全市會展企業中高層人員培訓班,且人數不少於50人、培訓時間3天以上,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承辦單位全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會展機構組織的線上會展人才培訓,1個月培訓周期內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15課時、培訓人次不少於3000人次的,經評定,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培訓機構全額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二十九)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聚。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對幫助引進海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產業園運營主體、服務機構,在引進機構運營滿一年後,獎勵2萬元—10萬元。對入駐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服務機構免除房租;對未入駐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服務機構,按企業規模、業績給予連續三年的定額房租補貼,補貼標準分三檔,分別為2萬元/年、1萬元/年、6000元/年。
(三十)加強人力資源服務品牌項目培育。對服務機構按其營業收入的3%予以獎勵,每年獎勵不超過500萬元。對人力資源服務和產品創新的重點項目和優秀項目,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被評選為市級優秀的服務機構,獎勵5萬元。對應邀參加副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主辦承辦的人才智力項目對接活動的服務機構,給予境內展位每個5000元、境外展位每個3萬元獎勵。
(三十一)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工引智。對為企事業單位引進博士學曆人才或年薪30萬元以上人才的服務機構,根據人才的學曆和薪酬情況,給予每人次5000元—2萬元引才獎勵,每年不超過20萬元。對為企業引進5人(含)以上職工的服務機構,根據引進的職工人數,給予每人次500元—800元獎勵,每年不超過10萬元。對服務機構組織參會人數100人以上的活動,給予每場2萬元基礎獎勵,再按照參會人員的數量和層次給予績效獎勵,每場不超過10萬元。
(三十二)加強人力資源服務行業人才培養。對全市HR技能大賽獲獎選手,獎勵2000元—8000元。
(三十三)鼓勵商務樓宇發展。地上總建築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商務辦公麵積占地上總建築麵積60%以上的樓宇,引入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達到10家以上,樓宇當年銷售總額超過10億元、2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分別給予樓宇經營管理機構20萬元、30萬元、50萬元、70萬元、100萬元獎勵。次年起年銷售總額同比增長15%以上的,當年分別獎勵20萬元、30萬元、50萬元、70萬元、100萬元。
(三十四)促進社會辦醫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成功創建等級醫院的,按照獲評的等級醫院級別進行一次性獎勵,綜合類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專科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類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別按200萬元、150萬元、60萬元、40萬元和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四、促進消費提質擴容
(三十五)鼓勵縣域商業體係建設。對當年新建或改造的營業麵積不少於2500平方米、投資額度不少於1000萬元的鄉鎮商貿綜合體,經驗收合格,獎勵30萬元。對開設24小時便利店的企業,給予每家門店實際投資額20%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新評為省級、市級城市一刻鍾便民生活圈的創建主體,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
(三十六)鼓勵城鄉物流體係建設。對新建符合省“四好農村路”標準、麵積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網點的企業,每個網點補助0.5萬元。對企業建設城鄉集約化配送、公共冷鏈、現代物流供應鏈項目的,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供應鏈創新試點的企業機構,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三十七)鼓勵夜間經濟發展。對成功創建“夜間經濟示範集聚區”的,給予創建主體50萬元獎勵。對集聚區建設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商戶給予一定扶持。
(三十八)鼓勵重點消費平台建設。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高品質步行街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150萬元、50萬元、20萬元。當年新獲得國家級、省級綠色商場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新評為省級、市級智慧商圈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
(三十九)鼓勵商業品牌能級提升。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商貿流通企業,正式營業並產生銷售額次年起,按第一年50萬元、第二年30萬元、第三年20萬元給予獎勵。對新引進國際頂級、一線、二線品牌專賣店的引進方,按品牌專賣店實際裝修費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補助,此項補助自品牌專賣店正式營業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給予,單個品牌補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對新開設2000平方米以上的進口商品網點,符合條件的自正式營業起給予當年40萬元、第二年30萬元、第三年30萬元獎勵。
(四十)鼓勵商貿企業連鎖經營。對有5家及以上直營門店的市級商貿流通業重點企業,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獎勵5萬元,單家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創造條件實現彙總結算的連鎖企業,獎勵20萬元。
五、提升服務質量效益
(四十一)強化品牌質量建設。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80萬元。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當年質量工作新獲得市級表彰獎勵項目的組織,獎勵50萬元。當年新獲得“品字標浙江服務”公共品牌授權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當年成功注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區域公共商標的行業協會或牽頭企業,每家獎勵1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當年新獲得“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新設立“老字號形象店”通過驗收的,每家獎勵最高20萬元;對新建集展示、銷售於一體,集聚10家以上“老字號”授權品牌的“老字號集成店(印象館)”,通過驗收的,每家獎勵最高50萬元。當年新獲評“國家白金五鑽級酒家”“國家五鑽級酒家”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當年通過複評的“國家白金五鑽級酒家”“國家五鑽級酒家”,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四十二)推進標準化建設。當年主導製修訂並由有權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參與製修訂國際標準的,每項獎勵25萬元;參與製修訂國家標準的,每項獎勵10萬元。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在國家獎勵基礎上分別配套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重大標準創新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在省獎勵基礎上,分別配套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市標準重大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10萬元。
(四十三)支持服務業試點示範創建。對當年新評定的高能級、省級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當年新評為省級物流園區提質增效試點的園區和物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試點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
(四十四)提升企業畝均效益。深入實施服務業“畝均效益”領跑者計劃,對當年被評為畝均效益省級、市級“領跑者”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
(四十五)鼓勵企業“下升上”。對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庫的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對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庫的限額以上批發、住宿、餐飲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庫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月度新增企業年銷售(營業)額達到相應額度的,給予額外獎勵,其中入庫當年批發額超過 1億元、5億元、10億元,零售額超過0.5億元、1億元、3億元的,分別獎勵 5萬元、10萬元、20萬元。
(四十六)支持服務業企業培大育強。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以上且增速達30%的規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含互聯網和軟件信息服務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銷售額2億元、5億元以上且增速達30%的限額以上批發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銷售額5000萬元、1億元以上且增速達20%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銷售額500萬元、3000萬元以上且增速達20%的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
六、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範圍內自然人、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夜間經濟、“下升上”的適用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台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各區、縣(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強製性規定基礎上,可結合當地實際製定相關政策,對同一事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兌現。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軍民融合發展獎勵、旅遊“大團”及“年度直通車”、體育業獎勵補助、文創旅遊商品開發經營、展會品牌化認證、展會服務信息化、會展人才培育、加強人力資源服務品牌項目培育及質量工作新獲得市級獎勵項目等事項由市財政支付外,其餘均按照現行財政體製分擔。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並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可就高執行,但不重複享受;同一獎項(評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隻獎勵差額部分。文化產業執行文化產業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國家和省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製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製定實施細則。
加快科技創新若幹政策
一、更大力度實施科技企業“雙倍增”計劃。對新認定的規上、規下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獎勵40萬元、30萬元,重新認定的減半獎勵;對有效期內的規下高新技術企業,首次進入規模企業的,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再獎勵10萬元;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中可提檔一級,原則上不列入“畝均效益”D類企業。對新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3—5萬元;對首次小升規且研發投入占比達到3%的,獎勵3—5萬元。
二、完善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機製。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獎勵50萬元,同時優先支持申報省級重點研發項目。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領軍企業,獎勵100萬元,培育的減半獎勵。
三、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績效評價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獲得的上級資助金額給予1:1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和市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對經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獲得的上級資助金額,給予1:1獎勵。
四、加強海外研發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海外研發機構、國際聯合實驗室、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和國際合作基地,分別獎勵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和20萬元。
五、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全麵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普惠政策,對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業研發準備金製度,對研發統計納統企業的研發支出比上年增長15%以上且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給予分檔獎勵,每家企業最高500萬元;研發支出增長在10%—15%之間的,減半獎勵。國有企業當年研發支出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六、實施產業關鍵技術攻關。緊扣十大標誌性產業鏈和集群製造的技術需求,按照產業鏈、創新鏈、政策鏈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掛帥”攻關模式,實施一批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為導向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的25%以內給予補助,最高300萬元。對在三區實施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市、區各承擔50%補助經費。市財政對科技特派員專項項目最高給予5萬元補助。鼓勵各區、縣(市)對國家級、省級項目給予一定支持,國家級、省級項目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比例資助。
七、深化完善科技創新券製度。加快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對具有創新需求的企業和創業者,每年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創新券額度。對提供服務的創新載體,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提供服務的,按照上年度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給予不超過30%補助,最高20萬元;通過“浙江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務的,按照上年度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給予不超過50%補助,最高50萬元。鼓勵各儀器設備管理單位對相關服務人員給予獎勵,符合條件的服務收入可按橫向科研經費進行管理。
八、引進大院名所共建創新載體。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設立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對引入核心技術且配置核心研發團隊,並結合當地企業需求完成相關成果轉化的,每家每年給予運營經費、項目經費、條件建設經費等資金扶持;引進共建特別重大的創新載體,專題研究明確;對市績效評價優秀的產業研究院,再給予不少於50萬元獎勵;對市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產業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財政扶持資金時適當降低。
九、加快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領軍企業牽頭,整合產業鏈上下遊優勢創新資源,按照市場化原則、多元化投入創建省技術創新中心。對新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在省財政經費補助的基礎上,市縣財政按照省補助經費的1:2給予補助。
十、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基礎研究型、頭部企業引領型、總部企業攻關型和創新平台服務型等多元運營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經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獎勵200萬元;省績效評價優秀的,按省獎補資金的30%予以獎勵,最高300萬元。
十一、推動創新聯合體建設。鼓勵創新能力突出的優勢企業牽頭聯合產業鏈上下遊優勢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組建任務型、體係化的創新聯合體,對省級創新聯合體每年給予3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優先推薦市級以上創新聯合體參與國家、省創新聯合體技術攻關行動,承擔國家、省、市重大攻關項目。加強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績效評價,對市考評優秀的綜合體,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
十二、完善創新創業平台建設。大力培育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和星創天地,每家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備案)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和星創天地,每家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市級星創天地獎勵5萬元。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眾創空間同等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收入的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務水平。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1家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獎勵運營單位2萬元、5萬元。對獲得省考評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1:1獎勵,對市考評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獎勵30萬元、5萬元。以上同一年度獲得的支持經費總額,最高100萬元。
十四、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係。對企業與高校院所合作的技術開發和轉讓項目,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獎勵,對其中通過技術市場競價(拍賣)的,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獎勵,每項最高5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加強科技大市場建設,對入駐科技大市場的平台、機構,符合條件的,每家每年給予最高2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並根據績效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技術經紀人通過科技大市場促成的技術開發和轉讓項目,分別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5%給予獎勵,最高50萬元、10萬元。
十五、強化科研成果激勵。對獲國家科學技術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500萬元、300 萬元、200萬元;獲省科技大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20萬元。對新獲得中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獲省專利(外觀設計)金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落實技術轉讓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完善科創金融體係。拓展貸款、保險、財政風險補償捆綁的專利權、商標權等質押融資業務,全麵落實“浙科貸”專屬融資服務政策,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企業,按不高於基準利率(LPR)的80%給予貼息,對評估費用按實際放款額2‰給予補助,最高30萬元;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獲得的科技金融貸款,按不高於LPR的50%給予貼息扶持,最高10萬元;探索科技成果轉化保險、專利保險、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保險補償機製,每家單位最高給予10萬元補助。
十七、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對實施發明專利價值提升及轉化的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獎勵50萬元。對通過司法途徑專利維權或應對國外專利侵權糾紛勝訴的,最高給予補助100萬元。對知識產權糾紛調處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確認和債權文書公證費用,按成本給予補貼,最高2萬元。對新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專業、學院的高校,最高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範高校、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省級以上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學校、國家和省級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網點,最高獎勵50萬元。
十八、發揮專利示範企業引領作用。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和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範認證的企業、高校及科研組織,最高獎勵50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托管(知管家)項目驗收的企業,最高獎勵10萬元。對新成立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補助20萬元。對省、市專利導航、預警項目,最高獎勵60萬元。對新取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獎勵2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每家獎勵50萬元,對入駐集聚區內的服務機構,給予房租補助,每家最高20萬元/年。對新培育和引進的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最高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商業秘密保護基地和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最高獎勵50萬元。
十九、加強軍民科技協同創新能力建設。對承擔國防科研項目,實際研發投入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通過驗收後,按項目實際研發投入的35%給予補助。對獲得國防科研成果並成功產業化的,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5%給予補助。對軍工單位參與建設的各類軍民融合試驗基地、研發機構、創新平台,投入使用後,按實際建設投入的10%給予補助。上述單個項目補助最高500萬元。、
二十、營造創新創業最美環境。進一步推廣新昌全麵創新改革經驗,發布創新指數,對市縣兩級創新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完善科技進步目標責任製考核機製,對全社會R&D經費支出占GDP比重、財政科技投入增幅“雙下降”,或全社會R&D經費支出占GDP比重、全社會R&D經費支出增幅“雙低於”全省平均的區、縣(市),在科技進步考核時“一票否優”。加強科研誠信體係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容錯免責機製,營造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二十一、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範圍內自然人、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台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各區、縣(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強製性規定基礎上,可結合當地實際製定相關政策,對同一事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兌現。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其餘均按照現行財政體製分擔。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並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可就高執行,但不重複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隻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國家和省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製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製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