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政策
建築防水卷材準入條件 2014/01/21 14:23:06 來源:
建築防水卷材行業準入條件
為引導建築防水卷材行業健康發展,抑製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製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所稱建築防水卷材是指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和聚氯乙烯(PVC)、熱塑性聚烯烴(TPO)類高分子防水卷材。
一、建設條件與生產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建築防水卷材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當地產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統籌資源、能源、環境、物流和市場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間,立足國內需求,嚴格控製增量,重在優化存量,著力調整結構,推進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規模效益。
(二)嚴禁在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成區和非工業規劃區等區域新建和擴建建築防水卷材項目。
上述區域已經投產的建築防水卷材項目,未達到本準入條件要求的,應在2015年底前通過整改達到。
新建(含遷建)建築防水卷材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具備相應治汙能力的產業集聚區。
二、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項目單線產能規模不低於1000萬平方米/年(以產品標準中厚度最小的產品、250天/年、16小時/天運行計,下同)。
新建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項目單線產能規模不低於300萬平方米/年。
(二)新建建築防水卷材項目采用先進的自動化控製係統,生產工藝和關鍵設備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生產線膠體磨總流量不低於40立方米/小時。
2.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生產線總擠出能力不低於1200千克/小時,熱塑性聚烯烴(TPO)防水卷材生產線總擠出能力不低於1000千克/小時。
(三)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三、能源消耗
(一)防水卷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應符合下述規定。
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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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準入值(千克標煤/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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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基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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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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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於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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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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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於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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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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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於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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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塑性聚烯烴(TPO)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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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建築防水卷材生產企業,應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四、環境保護
(一)易產生煙氣、粉塵等汙染物的原材料在運輸、裝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應當采取密閉措施。
(二)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的瀝青攪拌罐、浸油池和塗油池應配置瀝青煙氣處理裝置。
排放的氣體符合GB 16297《大氣汙染綜合排放標準》或項目所在地環境標準的要求。
(三)固體廢棄物按規定收集、貯存和用於再生產;實施雨汙分流、清汙分流,冷卻水循環使用,生產廢水經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
(四)完善噪聲防治措施,廠界噪聲符合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五)采取清潔生產技術,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環境管理體係,製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產品質量
(一)防水卷材企業按照JC/T 1072《防水卷材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健全管理製度。
(二)產品質量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具備防水卷材成品檢驗和原材料檢驗能力,建立質量管理體係、產品質量對比驗證和內部抽查製度。建立產品出庫台賬和可追溯製度。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職業病防治責任製,製訂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符合規定的職業病防治設施。
(二)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
(三)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不偷漏稅款,不拖欠工資,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五)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
七、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建築防水卷材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項目的投資、土地、環評、安全監管等應依據本準入條件。
(二)項目投產前和正常生產期間,由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建築防水卷材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防水卷材生產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並實行動態管理。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製定。有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配合做好行業準入條件的宣傳、執行和監督。
八、附 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建築防水卷材生產企業。
除本準入條件所指防水卷材外,其他類型防水卷材可參照本準入條件執行。
(二)本準入條件實施前已投產的項目,除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外,其他方麵達不到本準入條件要求的,應在2015年底前經整改達到。
(三)本準入條件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產業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四)本準入條件自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和組織修訂。